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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设计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,谁作主?

时间:2017-11-24 15:55来源:http://pku666.com/ 点击:

导读
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,谁作主?公司内部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本文为大家列举了几个案例,来帮助大家深入理解股东权利与公司章程的关系。
来源 | 育良知
id | liu-yu-liang
1/案例
 
最近在读一本书,看到这样一个案例,里面的陷阱设得非常隐蔽,大家可能一不小心就会踏进去,特拿来和大家分享。
     
甲乙两人成立一家公司,甲是资金入股,乙是人力入股,甲乙两人出资比例是70%:30%。口头约定后,乙作为创始人,觉得权益不能得到保障,两人又签署了一个股东协议,协议约定两人行使表决权不按照出资比例,甲乙表决权比例另行约定为30%:70%。
     
当新投资人想进入这家公司时,对这份股东协议的效力提出了质疑。他认为这家公司的控制权在甲手中,因为两人虽然签署了股东协议并约定行使表决权不按照出资比例,但是他们的公司章程是根据工商局提供的模板填写的,并没有对表决权做特殊说明。他认为这家公司股权结构很不稳定,从而打消了想要投资的想法,悄然离去。
 
 
2/案例分析
 
 
股东协议是英美法系公司法的概念,我国《公司法》中并不认可股东协议。但是股东之间签署股东协议可以按照《合同法》和《民法通则》来进行约定和执行。因此股东协议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,否则视为无效。
     
我国《公司法》四十三条: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除本法有规定的外,由公司章程规定。
    
上述案例中,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中都是规定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,股东协议中的规定应视为无效。
 
3/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,谁说了算?
 
 
多年前我要注册一家公司,也涉及到这样一个决策权的问题,注册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说,可以做一个内部的约定 ,不需要在章程中说明,事实上,这样的风险非常之大!
      
对于《公司法》明确规定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之条款,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,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,否则股东协议的效力将会存在异议。
     
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,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,股东协议可以视为有效,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。
     
从效力范围来说,公司章程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,股东协议只存在于签署协议的股东之间,不能对抗第三者。所以,公司章程的效力应高于股东协议。
     
不过当股东协议的内容和公司章程中的强制记载事项(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,如公司名称和住所、经营范围等)没有冲突,而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时,股东协议是有效的。
 
差之毫厘谬以千里,让我们引以为戒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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